長沙商標注冊中心報道美創評-集體商標必須姓“公”,對惡意維權說不。“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等集體商標維權事件,向公眾揭示出了知識產權的B面:集體商標持有人化公為私、收取高額加盟費;或者通過批量訴訟維權,騷擾基層零售者。承載著上百年文化積淀的地方特產,突然被協會“壟斷”了,草根商家使用了幾十年的商品名,突然涉嫌侵權,這不是知識產權應該有的打開方式。
要避免知識產權異化成地方協會的部門利益,形成對于草根經營者的“合法傷害權”,那么,就更需要精確厘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邊界。
6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修改后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通過增加多款規定,明晰權利邊界,兼顧商標依法使用與他人正當使用,強化對注冊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首先,《辦法》明確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公益屬性,“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團體、協會”,才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而有經濟訴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申請注冊除地理標志外的集體商標。這就從申請主體上嚴格限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必須姓“公”。
其次,《辦法》 第二十一條擬規定:“對下列以事實描述方式正當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含有的地名的行為,其商標的注冊人無權阻止:(一)在店鋪招牌中使用客觀表明地域來源;(二)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裝袋等使用表明產品及其原料的產地;(四)其他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因其公共屬性,所以其中的地名可以被“正當使用”。對內,它是代表一個地區的集體商標權益,不能異化成“私有財產”,只要能真實標注產品、原料產區、來源地,無論有沒有加入協會,有沒有交加盟費,都應可以合法正當地使用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對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應該向市場、潛在消費者真實表明產品、原材料、工藝等的地域來源。如果有真實來源的,就能正當使用所涉及的地名,商標持有人不能搞壟斷,不能妨害正當使用,不能用濫訴折騰終端銷售者、經營者。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指出,只要商家提供銷售合同、進貨單、銷售票據等,并如實說明上家商品的提供者,即可證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而不應該賦予“合法來源”過高的審查要求。
第三,《辦法》還對“惡意阻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含有的地名”制訂了罰責。今后對基層商家的商標訴訟,不再是“有棗沒棗打三桿子”,如果構成“惡意阻止他人正當使用”,將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乃至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處罰。
的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一把雙刃劍,既是保護創新、傳承,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作為行業協會、商標持有人要擔起公共責任,要有長遠眼光,不能打自己的小算盤,不能對內收割,要學會共贏共生共成長,把IP擦亮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