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被上市公司伊力特指擅用公司名稱字號及注冊商標 伊力特乳業執行董事否認侵權
白酒上市公司伊力特(SH600197,收盤價28.30元,市值134億元)8月1日晚間公告稱,公司自查發現,伊犁伊力特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伊力特乳業)及其投資企業伊力特乳業集團(西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乳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含有公司名稱字號及注冊商標“伊力特”。“上述公司的廣泛宣傳及推廣,已造成消費者混淆,社會公眾被誤導以為系國企。”伊力特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伊力特主營白酒,伊力特乳業主要從事乳業生產。從歷史上看,伊力特乳業也曾是國資下屬企業,但前些年被一家民營乳業公司接手。8月2日,記者聯系上了伊力特乳業執行董事劉江,他表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之前已有定性,公司沒有侵犯伊力特的任何權益,“公司也沒有把用伊力特這三個字作為一種產品商標去宣傳”。記者隨后聯系了伊力特方面,對方則稱:“我們肯定是有證據才會這樣說”。
伊力特指伊力特乳業擅用公司名稱字號等
據伊力特披露,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建設兵團第四師國資委)下發的《關于印發〈打擊假冒國企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基于此,公司對侵犯公司權益,假冒國企情況進行了自查。公司自查發現,伊力特乳業及西安乳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含有公司名稱字號及注冊商標“伊力特”。
按照伊力特所稱,2001年、2007年公司“伊力特”商標在第33類、第29類均獲注冊,成為湖南商標注冊。
公告顯示,商標第33類為“酒、果酒、白蘭地、威士忌酒、燒酒、葡萄酒”,第29類為“牛奶、酸奶、奶酪、牛奶制品、奶油(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乳酒(牛奶飲料)”。
在上市公司看來,伊力特乳業及西安乳業的廣泛宣傳及推廣,已造成消費者混淆,社會公眾被誤導以為其系國企、或與公司具有特定的關聯關系,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伊力特主要從事白酒生產,其產品包括伊力王酒、伊力老窖、伊力特曲、伊力大曲等。
而伊力特乳業的網站顯示,公司位于伊犁尼勒克縣,擁有國內一流的乳品生產線,年加工乳品上萬噸,可以生產駱駝奶、馬奶、綿羊奶、驢奶、新疆奶茶等各種特色乳產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伊力特乳業官網介紹的乳品品牌主要包括“駝多多”“絲路駝寶”“駝大大”;奶茶粉品牌則有“團結牌”“唐布拉”等。
啟信寶顯示,伊力特乳業成立于2003年,注冊資本為3850萬元,由絲路乳業集團(西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絲路乳業)100%持股。絲路乳業曾由劉江和李金城分別持股40%、60%;今年6月7日,李星星、絲路互聯科技發展(西安)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取代劉江和李金城成為絲路乳業股東,其中李星星持股70%。在伊力特乳業這邊,目前劉江依然擔任執行董事。
按照伊力特公告,西安乳業為伊力特乳業投資的企業。而啟信寶顯示,伊力特乳業曾在2020年12月入股西安乳業,但已于今年1月退出西安乳業股東名單。目前,西安乳業的控股股東為劉江。
伊力特乳業執行董事否認侵權
從股權上看,目前伊力特乳業的確是民營企業,但該公司設立時曾有國企背景。
從伊力特乳業官網披露的公司發展歷程來看,2003年,寨口乳品廠與“新疆伊力特實業集團”達成戰略合作,共同斥資成立了伊力特乳業,同年榮獲“新疆名牌產品”稱號。
上市公司伊力特全稱為“新疆伊力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為新疆伊力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力特集團),伊力特集團由新疆可克達拉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可克達拉市國資運營公司)控股。可克達拉市國資運營公司由建設兵團第四師國資委全資控股。
啟信寶顯示,伊力特乳業此前一直由伊力特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方面持股。
2019年4月19日,可克達拉市興達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國資經營公司)成為伊力特乳業全資股東。興達國資經營公司也是由建設兵團第四師國資委全資控股。
但在2020年11月23日,絲路乳業取代興達國資經營公司成為伊力特乳業全資股東,伊力特乳業成為民企。
對于伊力特的公告,伊力特乳業如何看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8月2日聯系到了伊力特乳業執行董事劉江。他表示,自己此前不知道伊力特發布了公告的情況。“他們有一段時間找過我們,還找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這個事已經有定性了,我們沒有侵犯他們的任何權益。”劉江稱。
劉江表示,目前伊力特乳業就是一個民營企業,但公司也沒有說是自己是國企,“如果認為我們侵犯它的權益,那么它完全可以來起訴我們。”
在他看來,絲路乳業接手伊力特乳業的資產也包括名字,“如果我是剛剛注冊下來的話,我可能侵犯了你的名稱,但這是一個使用了20來年的企業名稱,一直延續到現在”。
8月2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撥打了伊力特宣傳部的電話,對于公告內容,對方表示:“我們肯定是有證據才會這樣說”。她表示公司正處于半年報披露的窗口期,相關信披還需以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