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關聯公司聯合搶注他人電商名稱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異議人:永康市杜德工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蕪湖烏梢蛇商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第9807838號“亮神 LIANGSHEN及圖”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被異議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囤積商標高達2000余件,多為天貓旗艦店品牌,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被異議人及其部分關聯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標注冊情況,異議人京東及天貓店銷售記錄、品牌授權書,被異議人搶注其他天貓商家店鋪信息截圖等。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主要為被異議商標已在先使用并提供了包裝訂制合同、廣告制作合同等。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11類“電炊具;烹飪用爐;烹調用裝置和設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1類“家用器皿;廚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異議人已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亮神”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故上述異議理由不成立。
經查,被異議人及關聯公司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大量與他人在先注冊或在先使用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已被多家主體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據此,可以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該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長沙商標注冊”之立法精神,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案件評析
本案的重點在于判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該條款所規制的主要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注冊并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長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情形。
本案中,被異議人先后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86件商標,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另有“三書”、“夕姿”、“宜莎戀香”等多件商標與他人天貓旗艦店名稱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標已在注冊審查程序中被駁回,初步審定公告后被異議的16件商標均因惡意注冊商標而被不予核準注冊。此外,被異議人關聯公司包括易縣北極狐商貿有限公司(申請79件商標,被異議17件 )、保定白子蓮花商貿有限公司(申請44件商標,被異議5件)、保定森林鸮鶚商貿有限公司(申請81件商標,被異議12件)等公司申請的部分商標也均與他人天貓旗艦店名稱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標已在注冊審查和異議程序中被駁回或不予核準注冊,部分商標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并結合本案雙方商標文字相同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超出一般市場主體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且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注冊申請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長沙商標注冊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聯公司聯合大量注冊,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案件。與其他惡意搶注案件不同的是,被異議人并不是搶注知名品牌,而是搶注天貓網店名稱。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被異議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同時注冊了多家公司,聯合申請注冊商標,且均為抄襲、模仿天貓店鋪名稱。這種行為相當具有隱蔽性,孤立審查很難用現有法律予以規制。商標局對此類注冊申請的審查,不限于申請人本人,也包括與其存在特定關系的主體。在異議程序中通過查詢關聯企業信息、商標申請審查、關聯案件審理情況等,對商標申請人及關聯企業的申請注冊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甄別是否具有惡意注冊情形,從而有效地限縮申請人惡意注冊的空間,更好地實現立法意圖,維護正常的長沙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