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59395788號“怡品宅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01日對第59395788號“怡品宅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54833733號“尚品宅配繪家”商標、第4334813號“尚品宅配及圖”商標、第7095044號“尚品宅配及圖”商標、第23512980號“尚品宅配”商標、第23514645號“尚品宅配”商標、第23513456號“尚品宅配”商標、第38097079號“尚品宅配”商標、第9288036號“尚品宅配”商標、第38107362號“尚品宅配”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九)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申請人的“尚品宅配”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被申請人基于同行業競爭者的身份而知曉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仍惡意搶注。被申請人具有囤積商標的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易使消費者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企業概括;
2.申請人“尚品宅配”長沙商標注冊和使用情況;
3.申請人所獲榮譽;
4.尚品宅配主要經濟指標及銷售情況;
5.廣告宣傳情況;
6.申請人及“尚品宅配”品牌知名度材料;
7.相關函件;
8.類似案件裁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3日申請注冊,于2022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9類木材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九均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9類非金屬門等商品,第20類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一至九現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申請人主張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九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保護申請人在先爭議商標權利,故關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需評述。
申請人稱爭議長沙商標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達到高度近似,故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字號權。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該款第(八)項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鑒于并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存在上述兩項所規定的情形,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