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34916280號“麥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05日對第34916280號“麥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2392291號“麥芒 無畏生長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企業信息報告、“麥芒手機”于百度百科的介紹、媒體報道資料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程序,于2021年1月7日獲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類“頭戴式耳機”等商品上,現為有效長沙商標注冊。
2、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監控裝置等商品上,現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中,爭議商標“麥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麥芒”,文字構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頭戴式耳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監控裝置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