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56022872號“英大麥卡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05日對第56022872號“英大麥卡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7261322號“英大 YINGDA及圖”商標、第8970241號“麥卡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同行,其必然知曉申請人品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是將他人商標結合注冊,屬于惡意搶注。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與山東英大釣具有限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官網域名備案;銷售合同、發票及銷售清單;法定代表人證明;英大漁具獲獎照片及報道;網絡報道;英大與湖南衛視合作推廣英大釣具的合同及播出畫面截圖;電商平臺銷售資質及消費者評價;英大麥卡鯉經銷協議及對應發票;被申請人注冊的英大古意商標;微信公眾號宣傳材料。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第1809期《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2021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8類“釣魚用具;釣魚竿用盒;釣魚桿架;釣魚鉤;釣魚用浮式釣臺;釣魚用抄網;釣魚用浮子;釣魚線;釣魚用繞線輪;釣魚竿”商品上。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8類“釣魚桿;釣魚用抄網;釣魚用具”等商品上,上述商標現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并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漢字“英大”、“麥卡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釣魚用具;釣魚竿用盒;釣魚桿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釣魚桿;釣魚用抄網;釣魚用具”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本案申請人的諸引證商標為已注冊商標,因此不適用前述條款之規定。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所指情形。
四、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系被申請人采取向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申請人援引上述條款認為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之主張缺乏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