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54777048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6月8日對第547770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301698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三百多件商標,且多次惡意模仿“小黃鴨”、“巴布豆”等知名卡通形象和商標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包括本案爭議商標在內的眾多商標之行為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湖南商標注冊申請,亦構成了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3、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其注冊使用會使公眾誤認,且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電子形式提交):
1、相關企業基本信息查詢報告;
2、被申請人名下申請注冊的商標列表。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正當性,并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電子形式提交):
1、品牌服務合同及付款憑證;
2、設計溝通聊天記錄截圖;
3、品牌形象手冊以及其他材料。
經審理查明:
1、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30日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同年10月14日被核準注冊。
2、引證商標于2015年4月14日在第25類服裝等十項商品上被核準注冊,2021年3月27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申請人名下。截止本案審理之時,該引證商標在“服裝;襪;手套(服裝);圍巾;腰帶;嬰兒全套衣;帽;婚紗;浴帽”九項商品上經撤三程序已被撤銷,相關撤銷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引證商標在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上經撤銷復審程序已被撤銷,相關撤銷復審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3、經查詢,被申請人名下共擁有290余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如“精典巴布豆”、“哈羅巴布豆”、“哈羅芭布豆”、“優酷芭布豆”、“MIKBABUDOG”、“哈羅小黃鴨”、“G.DUCK COOL”、“小黃鴨圖形”、“搖滾小黃鴨”、“機動小黃鴨”、“G.DUCK”等眾多與他人在先商標或商業標志等近似程度較高的商標。且被申請人名下的第65730728號等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駁回;第56705094號等商標因違反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在商標異議程序中被不予核準注冊。
我局認為,1、依據查明的相關事實3,鑒于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如“精典巴布豆”、“哈羅巴布豆”、“哈羅芭布豆”、“優酷芭布豆”、“MIKBABUDOG”、“哈羅小黃鴨”、“G.DUCK COOL”、“小黃鴨圖形”、“搖滾小黃鴨”、“機動小黃鴨”、“G.DUCK”等眾多與他人在先商標或商業標志等近似程度較高的商標。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請注冊商標牟利之目的。其此種行為難謂正當,且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已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鑒于爭議商標已經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應予宣告無效的情形,本案引證商標的狀態并不影響本案的結論,故對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問題我局不再展開評述。
3、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此外,在申請人的相關權益于本案中已經通過《商標法》的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審理。且鑒于《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故我局對該條款不再單獨予以評述。另,申請人在其無效宣告申請書中雖然還援引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但申請人并未就上述相關條款明確其理由,故對此我局亦不再展開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