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48826912號“烏鴉救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2日對第48826912號“烏鴉救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烏鴉救贖”商標是申請人獨創并在先使用的商標,是申請人公司的主推品牌,申請人對其享有在先權利,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烏鴉救贖”商標自申請人設計后,申請人便將其實際使用于運營當中,從2015年開始申請人已經在社交軟件微信公眾號、微博平臺發布情感咨詢類文章以及在喜馬拉雅平臺發布公開課,并收獲大量粉絲及關注度。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未注冊長沙商標注冊的惡意搶注。被申請人注冊和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企業信用網上團隊及公司證明截圖;
2、在微博、微信公眾號、喜馬拉雅山認證信息及粉絲數量截圖;
3、申請人店鋪;
4、申請人團隊出版的書籍、烏鴉救贖書籍;
5、申請人及其團隊或編輯等發表的文章、網絡收錄信息;
6、商標使用證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先商標的使用范圍與爭議商標核定服務范圍毫無關聯,并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資料明顯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不存在搶注可能性。爭議商標不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或者對社會產生任何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自行設計的,具有獨特的含義,其申請注冊,沒有任何的惡意。被申請人注冊行為完全合乎法律法規,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向申請人發出《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質證。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1年3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動物養殖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系指申請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冊商標權之外的法定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提出爭議商標損害了其除在先注冊湖南商標注冊權之外的何種在先權。因此,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未顯示形成時間,或形成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或未顯示商標、動物養殖等服務信息,或無體現其主張使用的商標已具有一定影響,或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綜合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與動物寄養等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與“烏鴉救贖”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
另,《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具體條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時已予綜合考慮,故不再贅述。《商標法》第九條系總括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申請的直接依據。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十五條作為法律依據,但未詳述理由且充分舉證,且在案證據亦不足以佐證其主張,故申請人該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申請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