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45688632號“湯記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8月31日對第45688632號“湯記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9510053號“湯言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被申請人多次抄襲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無真實的使用意圖,具有惡意囤積商標的故意,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共存易使公眾對服務來源及質量產生誤認。被申請人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企圖以不正當手段注冊爭議商標,其主觀惡意明顯。 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自行設計,具有獨特的含義,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已被宣告無效,不再構成爭議商標的阻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引證商標無效宣告裁定;2、關于第3532759號“湯記”商標的裁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是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4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飯店”等服務上,經審查于2020年12月20日初步審定在“備辦宴席;飯店;餐館;茶館;旅館”服務上并公告,駁回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后經異議決定準予注冊,2022年3月21日進行注冊公告。
2、引證商標為申請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其已經無效宣告裁定宣告無效并已公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總則性規定,針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張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并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商標法》第九條系關于在先權利的總括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審查的直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屬程序性條款。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根據查明事實可知,鑒于引證商標已被宣告無效,故其不再構成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在先權利障礙。另,鑒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引證商標已獲準注冊,故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主張爭議商標無效,我局不予支持。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之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識主要指系爭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本案申請人的主張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的主張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此外,《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主要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文件,以騙取湖南商標注冊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另,本案申請人僅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并未就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故對此我局不予評述。申請人還援引了《商標法》第四條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該主張因缺乏足夠證據佐證,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