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61456273號“吉大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18日對第61456273號“吉大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5937583號“吉大”商標、第28170663號“吉工大”商標、第22642231號“吉林大學 JILIN UNIVERSITY·CHINA 1946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第7746075號“吉林大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的惡意摹仿,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的知名商標權益。3、“吉大”是申請人簡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字號權。4、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并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吉林大學”官網及百度百科介紹;2、“吉林大學“合并的報道及文件;3、“吉林大學”所獲部分榮譽、部分科研成果、簡稱“吉大”的資料;4、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5、“吉工大”介紹;6、在先決定書、裁定書;7、其他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雞肉”等商品上,經我局審查于2022年6月14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至2032年6月13日。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至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類商品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在第41類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中的相關精神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雞肉”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在案證據,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在先已注冊商標權利,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三、由于商標與字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字號存在差別,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湖南商標注冊易與申請人的字號產生聯系,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故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在先字號權的情形。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者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