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6493082號“螞蟻運車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493082號“螞蟻運車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03842號“螞蟻”商標、第37920456號“螞蟻”商標、第28187418號“螞蟻鑫車MA YI XIN CHE及圖”商標、第13245257號“螞蟻聯盟”商標、第24273639號“螞蟻物流”商標、第20747921號“螞蟻金服”商標、第22276867號“螞蟻智慧”商標、第27206540號“小螞蟻”商標、第66141110號“螞蟻出行”商標、第30172209號“螞蟻車金融”商標、第65277768號“螞蟻秒殺”商標、第22649411號“螞蟻互助”商標、第27168047號“創蟻CHUANGYI及圖”商標、第54787946號“螞蟻數字”商標、第62028490號“螞蟻公益及圖”商標、第33009732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六)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2、已有其他類似商標獲準注冊,應保持審查標準一致。3、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證商標八、九、 十一、十五權利狀態尚不明確。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最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互聯網商標注冊證;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十一、十五已被駁回注冊申請,均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障礙。引證商標八、九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九核定使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九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物流運輸、旅行預訂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物流運輸、旅游安排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八、十、十二、十四、十六中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文字均為“螞蟻”,該詞與引證商標一、二“螞蟻”及引證商標十三中漢字“創蟻”文字構成相同或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相區分。其他湖南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著作權登記情況與本案無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