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4159163號“可口天下 KEKOUTIANXIA KKTX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159163號“可口天下 KEKOUTIANXIA KKTX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875844號“可口 YOUNG'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系對在先商標的延續申請,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若被駁回將造成申請人損失。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所獲榮譽、在先商標檔案及初步審定公告、作品登記證書、授權使用合同、產品圖片等證據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可口天下 KEKOUTIANXIA KKTX” 及圖形組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文文字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卷餅、煎餅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八寶粥、粥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前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鑒于個案審理和具體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具體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