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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7263387號“小弧度”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10-18
【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7263387號“小弧度”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7263387號“小弧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659231號“弧度餐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且有類似商標已核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使用材料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且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別含義,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標識的服務來源相同或具有某種關聯性,進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