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10744398號“何師傅”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0744398號“何師傅”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37057號決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使用證據無效,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進行了有效的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申請人在撤銷階段提交的使用證據(復印件):1、申請人營業執照、作品登記證書;2、產品及產品設計圖圖片;3、產品委托加工合同;4、采購收據、發票;5、商標使用授權書;6、淘寶店鋪對復審商標產品的銷售。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3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經續展現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復審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我局提出撤銷申請。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復審商標使用的指定期間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實體問題仍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對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在中國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為在米花糖、怪味胡豆等零食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未涉及復審服務。故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