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398143號“愛益森”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美創知識產權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5日對第57398143號“愛益森”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艾益生”商標是申請人受讓而來,并授權給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百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鞍嫔逼放平浂嗄臧l展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知名品牌“艾益生”的復制和摹仿。二、爭議商標與第22382689號“艾益生”商標、第32729623號“艾益生Aiyisheng”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三、“艾益生”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知曉在先“艾益生”商標的可能性極大,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摹仿,主觀惡意明顯。四、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將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或光盤形式):1、資質文件、商標信息;2、商標授權書;3、“艾益生”品牌宣傳、推廣、銷售資料;4、申請人所獲榮譽;5、維權資料;6、其他證據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爭議商標經使用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介紹;2、申請人關聯公司所獲榮譽;3、爭議商標創意來源及商標設計說明;4、爭議商標產品圖片、專利證書、檢驗報告、品牌大事記;5、被申請人及其品牌所獲榮譽;6、爭議商標廣告宣傳及銷售情況;7、媒體對被申請人及其品牌報道;8、被申請人長沙商標注冊信息及裁定;9、申請人引證商標相關使用證據介紹;10、其他相關證據。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并未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提出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請注冊,于2022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醫用營養品、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營養補充劑、嬰兒尿褲、消毒劑、人用藥、醫用營養糖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及引證商標共有人已在第5類衛生巾等商品上取得引證商標一、二的商標專用權。截止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商標為申請人及引證商標共有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證明。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規定亦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據,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我局認為,爭議商標顯著識別中文部分“愛益森”與引證商標一及引證商標二中文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醫藥制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消毒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非類似商品上尚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本案并無充分證據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禁止性規定。
另外,我局經評審認為,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相關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消毒劑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