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4757609號“喬克馬丁”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6月09日對第44757609號“喬克馬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DR.MARTENS、馬丁”等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1756594號“馬丁大夫”商標、第32459213號“馬丁醫生”商標、第24541794號“馬丁博士”商標、國際注冊第575311號“DR.MARTENS”商標、國際注冊第584207號“DR MARTENS”商標、國際注冊第610086號“DOC MARTENS”商標、第15693359號“馬丁 DR MARTEN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四、五、六為“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損害申請人的利益。“DR.MARTENS”是申請人英文企業名稱的顯著識別部分和商號,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官網、百度百科、維基百科等網站的相關介紹;申請人“DR.MARTENS”品牌專著、產品圖片;銷售店面、實體店圖片及宣傳情況;申請人產品銷售資料;“DR.MARTENS”品牌廣告宣傳資料和報道;在先案例;被申請人商標注冊列表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金輝星于2020年3月21日提交注冊申請,經異議于2021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更新和維護數據;人事管理咨詢”服務上,2022年11月6日爭議商標經核準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商標評審案件主體資格承繼告知書》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書面承繼聲明,不影響我局評審。
2、引證商標一至七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或獲準領土延伸保護,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5類“人事管理咨詢”服務上,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5類“自動售貨機出租;尋找贊助”等服務上,引證商標四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標權利。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相關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之中,我局將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適用相應的《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爭議長沙商標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侵犯了申請人的商號權,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認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二、鑒于我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的規定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已得到保護,我局沒有必要再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對申請人的有關主張不再予以評述。
關于焦點問題三,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規定主要適用于所使用的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其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被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在申請人商標權利已通過其他條款獲得充分保護的情況下,我局對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不再評述。
關于焦點問題四,《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由于《商標法》的其他條款對于在先商標權利保護問題已經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的在先權利為商號權。商標與商號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為條件。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請人有關爭議湖南商標注冊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