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7000597號“思格圖”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2日對第57000597號“思格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第8916659號“詩戈圖ShiGet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申請人在先字號權。3、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4、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易使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等特點造成誤認。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2、申請人“詩戈圖”產品包裝照片及專利證書;
3、申請人采購合同及發票、銷售運輸單、檢測報告、捐款證書等知名度證據;
4、申請人“詩戈圖”品牌權益公證書及民事起訴狀等證據;
5、被申請人名下長沙商標注冊列表等惡意證據;
6、其他在案證據。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裘皮服裝;皮衣;鞋;帽;針織服裝;手套(服裝);皮帶(服飾用);披肩;皮制套裝”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2、引證商標早于爭議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嬰兒全套衣;體操服;足球鞋;服裝;上衣;帽;手套(服裝);領帶;腰帶”商品上,現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雙方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字號權。本案爭議商標與其字號“詩戈圖”在隔離觀察的狀態下容易導致混淆誤認,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還達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企業字號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企業字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之規定系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造成產地、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不宜作為商標使用。本案中,爭議商標本身并未帶有欺騙性,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不會使消費者對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在案相關事實依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