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9617664號圖形長沙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961766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38714號決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在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 使用第9617664號圖形商標的證據材料無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該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及復審商標被授權人從未停止對復審商標的使用,并提交了充足的使用證據。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 營業執照、商標授權合同、商標信息;
2. 供水合同、發票;
3. 桶裝水標貼、水票、產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年06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我局于2012年07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果汁等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期至2032年07月13日止。2022年04月25日被申請人向我局對復審商標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國對其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本案中,申請人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1可以證明華坪縣新莊鄉松泉水廠為復審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證據2可以證明被授權人將含有復審商標的桶裝飲用水商品售賣他人。證據3與上述兩項證據相結合,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桶裝飲用水商品上中國市場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雖然被授權人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復審商標略有不同,但圖形部分無實質性改變,且經查,被授權人名下無長沙商標注冊,可視為復審商標的使用。同時,鑒于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被申請人實際經營的桶裝飲用水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的注冊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