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7859750號“福農小站”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11月03日對第47859750號“福農小站”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99949號“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引證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的注冊系對引證商標的惡意摹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副本;
2、爭議商標注冊信息;
3、人民網、央視網的網絡報道;
4、津云等媒體對小站稻的報道;
5、關于《天津市津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文件;
6、“小站稻”榮譽證書;
7、引證長沙商標注冊證;
8、著名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證書;
9、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裁定和決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含義明確,公眾不會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不會誤導公眾,也不會致使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情況介紹;
2、微信公眾號截圖;
3、被申請人商標情況、獲獎情況等。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1年5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尋找贊助等服務上?,F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稻米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事實、依據,經合議組合議,本案的焦點問題歸納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福農小站”與引證商標“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圖”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標識。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稻米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應不致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局認為,首先,申請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圖”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經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次,爭議商標“福農小站”與引證商標“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圖”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且考慮到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與申請人商標賴以知名的稻米、米商品關聯性較弱,故,爭議商標在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上的注冊應不致誤導公眾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