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39861號“和其正”湖南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6039861號“和其正”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21534號決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及被許可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內在“抑菌洗手劑”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他非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我局決定:復審商標在“1.洗發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漿粉;5.抑菌洗手劑;6.化妝品;7.浸化妝品衛生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1.芳香袋(干花瓣與香料的混合物);2.牙膏;3.去污劑”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經調查,被申請人未將復審商標使用在“1.洗發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漿粉;5.抑菌洗手劑;6.化妝品;7.浸化妝品衛生紙”商品(以下稱復審商品)上。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階段提交的使用證據(光盤及紙質件):
1、被申請人及關聯公司簡介;
2、商標許可授權書;
3、被授權人經營資質;
4、產品信息、生產實拍圖及視頻;
5、經銷合同、出貨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單。
經復審查明:
1、復審商標于2014年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液等商品上。
2、鑒于我局在商標撤三字[2022]第Y021534號決定中維持了復審商標在“1.洗發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漿粉;5.抑菌洗手劑;6.化妝品;7.浸化妝品衛生紙”商品上的注冊,而本案為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提起的撤銷復審案件,故本案復審商品為上述七項商品。
我局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3并非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不能反映復審湖南商標注冊在復審商品上的實際使用情況。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可以證明東莞市建文洗滌用品有限公司、東莞市家家宜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經授權有權使用復審商標,但該份證據不能單獨用來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需結合被申請人的提交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缺乏其他有效交易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證明相關商品已經進入了市場流通領域。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5中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未顯示復審商品及復審商標,與經銷合同、出貨單未形成對應關系,該份證據缺乏發票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上述經銷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復審商標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