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207921號“冀玉江”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3月03日對第63207921號“冀玉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為食品行業的領軍企業,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坝窠鄙虡私浂嗄晷麄魇褂靡驯幌嚓P公眾所熟知,達到馳名的程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6836851號“玉江”商標、第48049908號“玉江 YUJIANG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誤認。三、爭議商標注冊人的住所地與申請人所在地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黃莊村,對申請人及其引證商標非常了解,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故意和惡意,系利用欺騙手段的惡意申請。四、被申請人注冊的第51524856號“冀玉江”商標已被宣告無效,其仍然再次申請注冊“冀玉江”商標。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相關報道;網絡搜索;資質和質檢報告;宣傳使用證據以及在先裁定。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于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糖”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甜食;糕點”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的注冊商標。
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名下共有3件“冀玉江”商標注冊信息。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規定,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冀玉江”與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認讀中文“玉江”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蜂蜜;谷類制品;面粉(食用);食用淀粉;調味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前五項商品上,雙方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糕點”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于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在月餅等商品上經宣傳使用已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
三、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咖啡;茶;糖;甜食;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蜂蜜;谷類制品;面粉(食用);食用淀粉;調味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