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6325136號“K11”湖南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被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21]第0000342660號《關于第16325136號“K11”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805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第16325136號“K11”商標(以下稱復審湖南商標注冊)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經紀、公寓管理、金融管理等服務上。申請人因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0]第Y019146號決定,于2020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請復審。
我局作出商評字[2021]第0000342660號撤銷復審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金融管理;金融服務;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租金托收;辦公室(不動產)出租;募集慈善基金;代管產業;典當”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以下稱復審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決定:對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授權商標使用方與第三方簽訂的管理咨詢合同,管理咨詢合同條款包括經營管理、招商招租、市場推廣、物業管理等內容;發票顯示該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費。還有其授權商標使用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此外,授權商標使用方還開展了預付卡業務。根據原告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顯示,在指定期間內,原告授權商標使用方使用訴爭商標開展了商鋪租賃、商業管理等業務,屬于核定使用的“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服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住房代理、辦公室(不動產)出租”服務與“不動產出租”服務在內容、對象等方面相同,訴爭商標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服務上的使用視為在“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住房代理、辦公室(不動產)出租”服務上的使用。原告所稱預付卡服務屬于收付款相關行為,不屬于金融服務,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金融管理、金融服務、租金托收、典當、募集慈善基金、代管產業”服務上的使用。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理由部分成立。被告應當依據新證據重新作出決定,但無須承擔訴訟費用。
根據法院判決、查明事實,我局認為,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本案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使用。
由被申請人在本案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商業使用,前述服務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辦公室(不動產)出租”服務屬于類似服務。故復審商標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辦公室(不動產)出租”服務上的注冊應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其余復審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商業使用。故復審商標在“金融管理”等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動產代理;辦公室(不動產)出租”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金融管理;金融服務;租金托收;典當;募集慈善基金;代管產業”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