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985078號“清揚”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7月4日對第48985078號“清揚”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請人長期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高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傍牌搶注行為在多件生效裁定中被認定為具有明顯地采取不正當手段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被申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情形。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4786657號“清樣”商標、第7171044號“清樣”商標、第7821499號“清樣”商標、第7821500號“清樣”商標、第8965624號“清樣”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最早使用并注冊了“清樣”系列商標,經過長期大量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具有極強的指向性。且“清樣”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一直維持馳名狀態,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抄襲。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1、被申請人名下“清揚”商標信息及撤銷復審決定書;2、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被認定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生效裁定文書;3、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4、引證商標信息;5、申請人背景材料證明及其所獲榮譽、肯定與支持;6、申請人同行業排名情況;7、申請人2017-2019年審計報告;8、申請人“清樣”商標馳名商標批復;9、申請人引證商標產品所獲榮譽;10、廣告合同和廣告實物照片;11、銷售合同及發票。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17日申請注冊,經我局初步審定其在第33類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后經異議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被核準注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1787期《商標公告》上。
2、引證商標一至五均于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在第9類、第33類、第35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六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洋河洞”、“蘇雅”、“珍享”、“DIOR”、“珍之藍”、“百年綿之藍”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商標。其已有部分商標經我局無效宣告程序予以無效宣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等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之中。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在案證據等情況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以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文字“清揚”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文字“清樣”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局已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權利是否存在沖突的問題進行了審理,申請人的權利已得到充分保護。因此,我局對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對申請人有關請求不再予以置評。
關于焦點問題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且該精神貫穿于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撤銷程序的始終。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共的商業道德,不得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據審理查明事實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在第9類、第33類、第35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六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洋河洞”、“蘇雅”、“珍享”、“DIOR”、“珍之藍”、“百年綿之藍”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商標。其已有部分商標經我局無效宣告程序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其注冊行為難謂正當。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上述注冊行為具有借助申請人及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該類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此外,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實體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故對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再予以置評。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