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3月15日訊近日,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某商貿部銷售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在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先后分5次在武侯區某商貿部購買46瓶“貴州茅臺酒”(500ml,53%vol),飲用后剩余42瓶,懷疑為假酒,遂進行投訴舉報。2023年3月2日,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消費者前往商貿部,經當事人實際經營者肖某某現場確認,剩余42瓶“貴州茅臺酒”確為該店銷售給消費者。當日,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店經營場所還發現有5瓶“貴州茅臺酒”(15年,500ml,53%vol),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5瓶“貴州茅臺酒”為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
現場執法視頻截圖
因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現場無法對投訴人的42瓶酒進行鑒定,經銷售者消費者雙方合意一致,均同意前往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鑒定。2023年3月10日,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武侯區公安民警及投訴人和商家共同前往貴州仁懷市茅臺酒廠。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部工作人員鑒定,上述42瓶“貴州茅臺酒”(500ml,53%vol)中40瓶為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
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商貿部銷售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3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調查處理。2023年12月26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已對本案開庭審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