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687016號“東農明珠 DX及圖”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4月06日對第48687016號“東農明珠 DX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8913780號“東方明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明顯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抄襲與模仿。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將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產生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等不良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具有獨創性與顯著性,且是在在先注冊商標基礎上的重新注冊。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其并無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具有欺騙性及其他不良社會影響。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08月05日申請注冊,于2021年04月0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新鮮水果;新鮮西瓜;新鮮蘋果;新鮮梨;新鮮草莓;新鮮黃瓜;新鮮蔬菜;新鮮洋蔥;鮮食用菌;新鮮青蒜”商品上。
2、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其不享有在先權利。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將依據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審理。
申請人雖然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但根據我局查明事實2,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其不享有在先權利,故申請人該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明顯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抄襲與模仿,該主張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審理范圍。我局認為,申請人在案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東方明珠”商標,并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申請人該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識主要指系爭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本案爭議商標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爭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條款所指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