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982197號“九珍山莊”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4月24日對第59982197號“九珍山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8204406號“珍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133762號“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15235號“珍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7092417號“珍酒酒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過長期廣泛深入的宣傳、推廣和使用,申請人的“珍”商標已具備極高知名度,是第33類酒類相關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申請人具有抄襲、摹仿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的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非基于合法商業使用之目的。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相關長沙商標注冊會損害申請人及相關公眾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官網及百度百科中關于“珍酒”的相關介紹頁面;2、申請人相關發展歷史; 3、申請人官網關于珍酒工藝介紹;4、申請人商標申請注冊情況;5、銷售合同及發票;6、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7、廣告宣傳、媒體報道;8、申請人商標知名度受保護證據;9、在先案例、維權證據;10、國圖檢索報告;11、被申請人企業信息及其搶注包含“珍”字商標的商標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產品包裝照片;2、收據。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申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與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贅述。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蘋果酒;雞尾酒”等商品上,經審查于2022年4月14日獲準注冊。
2、引證商標一至四為申請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獲準注冊,現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所提《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已有體現,我局適用《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者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及其他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