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325814號“火吧流汁”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2日對第37325814號“火吧流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流汁”系列商標為申請人的防御和重點保護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8129673號“流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極度近似,極易造成公眾的混淆與誤認。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為惡意申請人,其名下商標多為摹仿抄襲而來,并無實際使用的目的,此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流汁”系列商標的注冊情況;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情況;線上網站信息;店鋪招牌、租賃協議;食材及餐車訂購協議等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養老院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長沙商標注冊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養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F商標專用權屬本案申請人所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在《商標法》其他實體條款中已有體現,本案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養老院服務屬于同一種服務。爭議商標為純漢字商標“火吧流汁”,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流汁”,若二者并存于上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餐廳;飯店;餐館;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養老院等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對其核定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經審理,爭議商標文字構成均不屬于上述情形,其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采取了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案尚無充分理由足以認定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構成上述情形。
申請人還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申請人并未闡述具體事實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養老院”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