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298221號“W及圖”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5月29日對第58298221號“W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072128號“W HOTELS”商標、第6956614號“W HOTELS”商標、第8031423號“W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或密切關聯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不正當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W酒店百度百科信息、酒店目錄;2、申請人系列商標注冊信息;3、在中國部分W酒店照片;4、W酒店的宣傳材料;5、國家圖書館館藏文獻復制證明;6、中國W酒店客房銷售數據和營銷費用統(tǒng)計;7、W酒店官方網站來自中國用戶的點擊量統(tǒng)計;8、中國W酒店獲獎情況統(tǒng)計;9、相關案件決定書、裁定書及判決、10、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08月07日提出注冊申請,經我局商標異議審理決定于2023年02月14日核準注冊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飯店”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汽車旅館;汽車客棧;旅館預訂”等服務上,現均為申請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申請人引據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商標注冊使用的原則性規(guī)定,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故我局將依照《商標法》具體規(guī)定進行審理。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烹飪設備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烹飪設備出租”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W”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顯著識別部分“W”字母構成、呼叫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飯店;酒吧服務;假日野營住宿服務;汽車旅館;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館預訂;會議室出租”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若共存于類似群組,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爭議商標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飯店;酒吧服務;假日野營住宿服務;汽車旅館;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標識,故關于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之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飯店;酒吧服務;假日野營住宿服務;汽車旅館;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烹飪設備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