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857312號“五糧情”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6月13日對第37857312號“五糧情”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國內著名的酒類生產企業,“五糧”二字已與申請人建立了穩定的指向性;二、爭議商標與第7495408號“五糧情”商標、第7495398號“五糧情”商標、第26951360號“五糧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第160922號“五糧液WULIANGYE及圖”商標、第3467940號“五糧液 WULIANGYE”商標、第1249527號“五糧醇”商標、第1257697號“五糧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至七)已被相關所熟知,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易誤導公眾,損害了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權利;四、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及復印件):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據;2、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3、榮譽證據;4、相關裁定、決定等申請人商標受保護的資料;5、網絡查詢相關資料證據;6、被申請人及關聯企業商標注冊情況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存在對申請人商標的復制摹仿。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注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提交的質證意見與無效宣告申請理由大致相同。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廣東沃興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經我局商標異議審理決定于2021年06月28日核準注冊在第5類“藥酒;衛生巾;減肥茶;醫用營養飲料;人用藥;動物用蛋白質補充劑;空氣凈化制劑;殺蟲劑;消毒劑;嬰兒食品”商品上,后經我局核準轉讓至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一至七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在第5類“衛生巾;廁所除臭劑;牙填料;藥枕”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申請人引據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商標注冊使用的原則性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為程序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故我局將依照《商標法》具體規定進行審理。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三、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四、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藥酒;衛生巾;減肥茶;醫用營養飲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衛生巾;消毒劑;醫用營養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的構成文字“五糧情”與引證商標三的構成文字“五糧液”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較為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類似群組,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但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應遵循按需認定的原則。本案中,鑒于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故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再行審理。我局對申請人有關理由不再評述。
關于焦點問題三:本案中,爭議商標并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四: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故不再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評述。
另,申請人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而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