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860555號“美星珠寶”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5月18日對第58860555號“美星珠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便開始進行商標注冊,被申請人名下共15件商標,大量與市面上知名企業及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標,但其并無實際使用也無實際使用的可能。被申請人為自然人,作為一般的個體戶經營者,名下商標超出實際經營需要。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
2、被申請人名下其他所搶注商標品牌簡介;
3、其他證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30日申請注冊,2022年7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首飾盒;手鐲(首飾);鏈(首飾)”等服務上,有效期至2032年7月6日止。
2、經查,被申請人名下8件商標,均屬于第14類,主要標識包括“百年”、“中東”、“尊爵”、“玉昌”、“惠風”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相關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長沙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根據查明事實2可知,被申請人名下8件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中的“蔡偉佳”并非同一主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屬于上述規定所指的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二: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行為,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