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2459778號“富軒智能”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8月09日對第62459778號“富軒智能”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一直對“富軒”品牌進行宣傳推廣使用,爭議商標的注冊明顯屬于依附傍名牌的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商標權。 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及復印件):納稅申報表;產品及外包裝;企業介紹;展會照片;宣傳使用證據、廣告證據;展覽證據;網絡使用證據等。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是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生物識別視網膜掃描儀;帶指紋識別的計算機化考勤鐘”等商品上,經審查于2022年9月28日核準在“生物識別視網膜掃描儀;帶指紋識別的計算機化考勤鐘;人臉識別設備;生物識別掃描儀”商品上的注冊,駁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現為有效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屬程序性條款。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代理與被代理或代表與被代表關系,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除代理被代理和代表被代表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而明知申請人湖南商標注冊的存在。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