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7264441號“知士”長沙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7264441號“知士”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3]第Y038685號決定,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供的官網、網絡媒體推廣(2023.8.17)等證據不能證明注冊人于2020年06月30日至2023年06月29日(以下稱指定期間)內在“廣告”等核定服務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一直投入使用,本案申請人已具備真實使用復審商標的意圖,并在可預見的期間內在核定使用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申請人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大量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中細軟集團商標超市網頁截圖;2、《知士廣告服務公司——為您打造有效的品牌宣傳》網絡文章(發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通過調取我局撤銷三年不使用階段相關證據,申請人在該階段向我局提交的證據與在復審階段向我局提交的證據基本一致,故我局對該部分證據不再予以單獨評述。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自復審商標核準注冊,申請人就一直未將其使用在核定服務上,且該商標在業界和相關公眾中并沒有影響力,復審商標應當予以撤銷。
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并未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提出質證意見。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中細軟移動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8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咨詢;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會計;尋找贊助;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上。2020年3月13日經核準復審商標注冊人名義由中細軟移動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中細軟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被申請人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復審長沙商標注冊向我局提出撤銷申請,要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廣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2023年9月21日我局作出決定,復審商標予以撤銷。申請人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我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復審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在其核定使用的“廣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本案中,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中細軟集團商標超市網頁截圖(證據1)未顯示形成時間;《知士廣告服務公司——為您打造有效的品牌宣傳》網絡文章(發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證據2)形成于指定期間之后。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服務上進行了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