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317963號“瀾脂”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對第60317963號“瀾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瀾脂”由申請人所獨創,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對“瀾脂”品牌進行推廣使用,并在行業內擁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賴與認可。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瀾脂”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合法利益,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二、被申請人作為自然人,名下沒有經營的企業,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目的并非為了投入商業使用,這種行為是一種商標資源浪費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產品包裝圖片;2、新品見面會圖片;3、巔峰盛典活動圖片。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均為圖片,明顯屬于自制證據,不具有有效性,且圖片內容與爭議商標在第35類的核定服務項上并沒有任何關聯,也無法證明其知名度,爭議商標沒有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地址不是商標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必要條件,兩者沒有相關性,申請人僅以在愛企查上搜索不到被申請人名下公司就武斷判定被申請人名下沒有企業,就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行為,缺乏正常邏輯推理,爭議商標明顯沒有違反上述法律條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說法不予認可。三、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程序于2023年6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為原則性條款,上述法條的相關規定精神已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對上述法條不再評述。
一、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違反上述規定。
三、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并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均為自制證據,且未顯示形成時間,不足以證明在爭議湖南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請人該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欺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情形,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