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052702號“布飛帆”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8月31日對第59052702號“布飛帆”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7443219號“布飛帆BUFEIFAN及圖”商標、第37433864號“布飛帆BUFEIFAN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被申請人復制、模仿他人在先商標,惡意搶注,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原是申請人公司員工,明知他人商標存在,仍多次復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標,惡意明顯。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不正當競爭目的,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及商標管理秩序,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的注冊無效。
申請人在案列舉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件):1、商標檔案;2、申請人商標列表;3、申請人網店信息;4、發票;5、被申請人變更記錄、商標列表及相關決定;6、照片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原創,具有極強顯著性,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經使用已與被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件):參展照片等。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質證意見,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并補充提交了異議決定書電子件。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3月14日獲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類“床單和枕套”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信息等服務、第7類濾膠機等商品上,現均為有效的在先湖南商標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于總則性規定,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床單和枕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濾膠機等商品/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在案列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床單和枕套”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及被申請人與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存在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從而知曉其商標的存在。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申請人并未明確其除在先商標權外,還存在其他在先權利。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之情形。
申請人在案列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床單和枕套”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系爭商標本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產生損害的情形。爭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情形,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五、申請人在案列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另,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認可。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