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7063908號“boomss”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對第67063908號“booms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18類商品上的國際注冊第773035號“BOSS”商標、第1536556號“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BOSS”系列商標經營使用30多年,已經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第257001號“BOSS”商標、第1076982號“BOSS”商標、第25類商品上的國際注冊第773035號“BO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五)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申請人“BOSS”系列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BOSS品牌的專賣店、活動照片、廣告等;
2、審計報告、《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3、報道、宣傳海報、所獲榮譽;
4、維權資料;
5、圖書館檢索報告;
6、相關行政裁定及法院判決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程序取得注冊,注冊公告時間2023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8類“行李箱;旅行箱;傘;女用陽傘;寵物項圈;寵物服裝;書包;兒童雨傘;陽傘;手提箱”商品上。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至五領土延伸至我國的時間或申請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不屬別類的)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三、四、五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五均為有效在先商標。
3、申請人使用在服裝、鞋、帽商品上的“BOSS”商標曾于1999年、2000年連續兩年入選《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我局在(2004)商標異字第00579號異議裁定書中認定申請人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BOSS”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此外,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我局在多件案件中認定申請人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BOSS”長沙商標注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合議組評議,我局依據相關條款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boomss”與引證商標一、二“BOSS”“BOSS”在字母構成、呼叫、給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行李箱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