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2920953號“冠天康及圖”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對第52920953號“冠天康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320224號“天康及圖”商標、第1704509號“天康及圖”商標、第3295225號“天康生物TEC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在爭議申請日前,申請人的“天康生物”商標經過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三的摹仿,其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利。三、被申請人作為自然人,其申請注冊了100多件商標,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在明知申請人及其商標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四、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并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相關介紹資料及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所獲榮譽資料;申請人相關證書;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申請人產品及包裝圖片、包裝采購合同等資料;申請人相關海報、視頻、公眾號、官網、展會等圖片資料;申請人相關宣傳合同及發票;申請人相關銷售合同;申請人相關審計報告;申請人相關視頻資料;在先裁決;被申請人相關信息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1年9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凈化劑、獸醫用藥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在第5類獸藥、凈化劑等商品上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一、二、三,現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相關精神已具體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中,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本案中,爭議商標“冠天康及圖”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凈化劑、獸醫用藥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凈化劑、獸藥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長沙商標注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治痔劑、人用藥、嬰兒食品、除草劑、殺蟲劑、衛生內褲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獸藥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非類似商品上并存,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還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鑒于我局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凈化劑、獸醫用藥等商品上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下文僅針對在治痔劑、人用藥、嬰兒食品、除草劑、殺蟲劑、衛生內褲商品上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的上述規定進行評述。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銷售資料、榮譽資料、宣傳資料等證據材料或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或未體現形成時間;或形成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或體現的商標標識并非引證商標三;或與其商標的使用情況無關等,故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引證商標三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達到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且鑒于爭議商標使用的治痔劑、人用藥、嬰兒食品、除草劑、殺蟲劑、衛生內褲商品與申請人主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獸藥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致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申請人還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治痔劑、人用藥、嬰兒食品、除草劑、殺蟲劑、衛生內褲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