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3年11月04日對第50843571號“本叮叮”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使用的第44207905號“兒童叮叮”商標、第44211742號“嬰兒叮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和摹仿,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三、被申請人名下共申請91件商標及其關聯公司廣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請了104件商標,其行為超出正常的使用范圍,擾亂了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四、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對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產品照片;央視廣告投放相關材料;相關平臺視頻截圖;銷售發票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各引證商標差別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引證商標已經持續使用并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在2014年已經開始使用“本叮叮”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三、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基于實際的經營需求申請注冊,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抄襲摹仿被申請人商標,嚴重影響被申請人企業正常運營。四、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和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2014年商品視頻;廣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私尚貿易有限公司企業登記信息;廣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合同與發票;檢驗檢測報告;商標使用授權書;視頻制作合約書與匯款記錄;推廣服務合同與匯款記錄;廣告發布合同與發票;影視服務合同;廣告截圖;產品宣傳視頻;其他宣傳材料;網絡檢索證據;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名下商標列表;威發藥業有限公司商標注冊情況;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注冊情況及在先決定。
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對被申請人答辯提出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廣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爭議商標原注冊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請注冊,于2021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營養補充劑;醫用營養食物;搽劑;藥油;橡皮膏;除霉化學制劑;驅昆蟲劑;殺昆蟲劑;殺細菌劑;防蟲噴霧劑等商品上。2021年7月13日,該商標經我局核準,轉讓至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一申請日期及初步審定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核定使用在蚊香等商品上,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二申請日期及初步審定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核定使用在蚊香等商品上,該商標在評審程序中由申請人轉讓至廣州遠恒隆貿易有限公司,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具有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申請書提及的第66602760號“哈啰叮叮”商標的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該商標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3、至本案審理時,爭議商標原注冊人廣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類、第2類、第4類、第9類、第35類、第43類、第45類等四十余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共申請注冊了一百余件商標,包括“葆路路”、“本叮叮bendingding及圖”、“の本叮叮”、“一家四口圖形”、“巴斯歐 BUZZOUT”、“蚊子圖形”等商標,其中第20114686號“本叮叮bendingding及圖”商標、第17285898號“本叮叮bendingding及圖”商標、第24448990號“の本叮叮”商標、第36562600號“の本叮叮”商標、第24319802號“の本叮叮”商標、第32293684號“一家四口圖形”商標、第24319797號“一家四口圖形”商標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因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爭議商標原注冊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劉穎,其亦為被申請人的董事,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實為關聯公司。被申請人在第1類、第3類、第4類、第16類、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3類、第35類等十余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共申請注冊了近一百件商標,其中40余件商標從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處受讓而來,包括“葆路路PAOLULU”、“本叮叮bendingding及圖”、“一家四口圖形”等商標,其中第44549031號“BEN DING DING MOSQUITO”商標、第44555362號“BEN DING DING MOSQUITO”商標經異議決定認為被申請人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而被不予注冊,上述決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體現在《商標法》相應實體規定之中。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搽劑、藥油、橡皮膏、牙填料、敷布、營養補充劑、醫用營養食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非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識別部分在呼叫、文字構成上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驅昆蟲劑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驅蚊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或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我局認為,首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系指申請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冊商標權之外的法定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提出爭議商標損害了其除在先注冊商標權之外的何種在先權。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于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與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為適用條件。本案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搽劑、藥油、橡皮膏、牙填料、敷布、營養補充劑、醫用營養食物以外的其余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引證商標是注冊商標。因此,在此部分商品上,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下文僅針對爭議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搽劑、藥油、橡皮膏、牙填料、敷布、營養補充劑、醫用營養食物商品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規定進行審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部分未體現具體形成時間,部分形成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不足以證明其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三、爭議長沙商標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我局認為,本案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或會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并產生不良影響等。因此,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由我局查明事實3可知,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為關聯公司,至本案審理時,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在第1類、第2類、第4類、第9類、第35類、第43類、第45類等多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共申請注冊了一百余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葆路路”、“本叮叮bendingding及圖”、“の本叮叮”、“一家四口圖形”、“巴斯歐 BUZZOUT”、“蚊子圖形”、“BEN DING DING MOSQUITO”等與他人在先具有較強顯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近似商標,部分商標已被無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無效,部分已被異議不予注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具有合理性。綜上,我局認為,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與被申請人上述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且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及一定知名度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其他評審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