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23]第0000108346號《關于第45428770號“科極美雅”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362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一審判決),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請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終8621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高院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一審判決認為,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條的規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不同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三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在第1類、第5類、第10類、第21類、第44類等類別上圍繞“科美”申請注冊的“科美正畸”“科美椅旁”“科美美”“科美生物醫療”等四十余件商標。而且,被申請人亦未說明其注冊包含“科美”文字的商標存在正當事由。因此,被申請人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長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不正當地占用公共資源,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情形。被訴裁定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被訴裁定主要證據不足,本院應予撤銷。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高院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三百余件商標,被申請人雖提交了爭議商標及其中部分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但數量有限,難以認定其具有真實使用意圖,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不正當占用了公共資源,屬于囤積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請人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關于其他條款認定未提出異議,本院不予評述。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根據高院判決,根據高院判決,我局認為,被申請人在不同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三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在第1類、第5類、第10類、第21類、第44類等類別上圍繞“科美”申請注冊的“科美正畸”“科美椅旁”“科美美”“科美生物醫療”等四十余件商標。而且,被申請人亦未說明其注冊包含“科美”文字的商標存在正當事由。因此,被申請人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不正當地占用公共資源,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科極美雅”與第41940561號“科美診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292294號“科美診斷 CHIVD CHEMCLINDIAGNOSTICS CORPOR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0186058號“科美診斷 CHIV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二者在市場上共存,一般應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科美”的在先商號權,但其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科美”商號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假牙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所屬行業已進行商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另,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鑒于我局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故對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我局不再予以評述。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