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4年1月22日對第68521156號“卡任特”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卡任特”與申請人及其中國子公司的字號完全相同,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申請人現有的在先字號權。二、被申請人(及其關聯方)作為申請人的同行業競爭者,在明知申請人(及GE照明)的歷史背景及其“CURRENT”、“卡任特”商標、字號的情況下,惡意注冊爭議商標,及多個與他人具有知名度及較強顯著性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多個與他人字號完全相同的商標,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百度百科及《世界著名品牌詞典》對通用電氣的介紹、維基百科對申請人的介紹;2、官網上產品展示圖片、特點與優勢、規格、安裝指南等頁面截圖;3、媒體報道、網絡搜索結果;4、“CURRENT”系列商標的注冊情況;5、產品手冊、質保條款、微信官方賬號截圖、發票、專業論著及專利信息;6、申請人集團的中國子公司信息、2022年報、資質證書列表;7、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的企業信息、被申請人的名義變更記錄;8、被申請人名下的商標信息、與被申請人有關的行政機關裁定;9、關于申請人“特麗顯”品牌、技術的介紹和新聞報道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商號和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爭議長沙商標注冊并無惡意,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爭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質證理由與申請理由基本相同。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無錫燈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于2024年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鎖;汽車用蓄電池;眼鏡(光學);護目鏡;光纖電纜;光譜儀;指紋門鎖;摩托車頭盔;防塵面罩;滅火器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5月27日。2023年12月4日,爭議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特麗顯照明(無錫)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在第1類、第5類、第9類、第10類、第11類商品上共提交了13件商標的注冊申請,其中包括:2件“卡任特”商標、2件“GECURRENT”商標、2件“特麗顯”商標、1件“BRIDGENLUX”商標。
3、申請人于2018年3月9日在中國成立“卡任特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4、“無錫燈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成立,于2022年12月6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卡任特照明(無錫)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公司名稱再次變更為“特麗顯照明(無錫)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一、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之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二、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在先字號權予以保護應當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該在先字號主營領域密切關聯為條件。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鎖等商品與申請人及其中國子公司主營的照明裝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字號權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大量囤積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由審理查明第3項可知,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就已將“卡任特”作為其中文商號進行登記,主要經營燈具、照明設備等。且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英文商標“CURRENT”與中文商標“卡任特”并非固定搭配詞匯。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難謂巧合。其次,根據審理查明第4項可知,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6日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卡任特照明(無錫)有限公司”,該名稱完整包含申請人的中文商標及企業字號“卡任特”;被申請人又于2023年3月23日將企業名稱再次變更為“特麗顯照明(無錫)有限公司”,該名稱亦完整包含申請人的照明設備品牌及照明技術名稱“特麗顯”,同時考慮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為燈具類商品的經營者,被申請人有知曉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可能性,由此可見,被申請人的行為難謂善意且難謂正當。再次,由審理查明第2項可知,被申請人名下共計13件商標,除與申請人有關的6件商標外,還注冊了與普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商號相同的“BRIDGELUX”商標。基于上述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和企業字號的故意,不僅會對商標注冊秩序產生沖擊,影響有正當需求的市場主體依法注冊使用商標,還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